
餐謀員
2020-10-26




餐飲企業“做六休一”、“每月休息4天”等做法較為常見,關于月工資的計算方法也五花八門,如以月工資總額÷26天×出勤天數、以月工資總額÷30天×出勤天數等等,員工離職后,提起勞動仲裁時要求公司支付周末多工作了1天的加班工資,公司認為已經按照出勤天數付了工資,現在又來主張加班費于法無據,而勞動仲裁委員會還支持了離職員工的仲裁請求,甚為不解。本期,餐謀員跟您一起說說餐飲企業工資結構的那些事兒。

01 關于月計薪天數
按照《勞動法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,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,即折算日工資、小時工資時剔除了104天的休息日,但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。據此,月計薪天數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。
由此,26天、30天、31天均非法律規定的“月計薪天數”,“21.75天”才是計算日工資及小時工資的標準,也即計算加班工資的標準。
02 關于單休加班費的折算
目前餐飲企業多數均未申請綜合工時制度,在執行標準工時制度(每周至少休1天,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,每周不超過40小時)的前提下實施單休,休息日中的一天注定無法調休。為保證合法合規,需要將工資總額進行拆分,并以21.75天為每月的月計薪天數進行休息日加班費的折算。
03 關于工資結構拆分建議
該部分通過案例說明,如北京某餐飲企業實行單休,其服務員崗位員工的工資為5000元/月(北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2200元/月),2020年9月的應出勤天數為26天,該員工實際出勤26天,且根據北京相關規定,個人應承擔的社保繳納部分為525元。我們來看兩種計算方式:
1、目前餐飲企業核算工資的方式,未體現周末加班1天的加班工資
目前多數餐飲企業工資核算方式為:員工應發工資=5000÷應出勤天數×當月實際出勤天數,即該員工實發工資為:5000÷26×26-525=4475元(個稅征收點為5000元/月)。
2、餐謀員建議對工資結構進行合理的拆分,實現單休合法。
對工資結構進行拆分,體現全面性及靈活性。
如:工資總額=基本工資+加班補貼+績效工資(或其他補貼)。其中:
① 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,北京地區即為不低于2200元。上述例子中,我們設定員工的基本工資為3000元。
② 加班補貼按照21.75天折算加班費:即周末加班費=3000÷21.75×4×2=1103.45元/月,為合理統籌人力資源部員工的工作量并結合周末上班的天數,我們可以對加班補貼取整,調整至1200元/月。
③ 剩余800元(約15%左右的比例),用于績效考核或其他補貼等,增加員工管理的靈活性。
該員工實發工資為:3000+1200+800-525=4475元(個稅征收點為5000元/月)。
兩種計算方法,雖然員工實際到手工資在兩種薪資核算方式是一致的,但第二種方式體現出了加班費用,可有效規避餐飲企業拖欠加班費用問題的法律風險。
無論工資結構如何調整,因為工資是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,必須事先同員工說明、征得員工同意并保存好書面證據。